井下排水 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:   (一)水泵:必须有工作、备用和检修的水泵。工作水泵的能力,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(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)。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%。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,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。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%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,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。   (二)水管: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。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。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,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。   (三)配电设备:应同工作、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,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。  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,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。 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,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,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;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,在此出口通路内,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。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,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。  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,当一个水仓清理时,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。   新建、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,正常涌水量在1000m3/h以下时,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。  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/h的矿井,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:    V=2(Q+3000)   式中 V--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,m3;   Q--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,m3。  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。 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。  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,对排水能力、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。  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。对水砂充填、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,还应设置沉淀池。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%以上。  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、水管、闸阀、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,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。在每年雨季以前,必须全面检修1次,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。   水仓、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,应及时清理,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。 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,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。  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,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,保证临时变电所、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。 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,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,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