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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木工帶鋸機結構安全JB6108—92(作廢)

  • 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07年04月27日
  • 作者:機械電子工業(yè)部
  • 來(lái)源:機械電子工業(yè)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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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頒布單位】:機械電子工業(yè)部

【發(fā) 文 號】:JB6108—92

【頒布日期】:1992-05-16

【實(shí)施日期】:1993-01-01

【標  題】:JB6108—92普通木工帶鋸機結構安全(作廢)
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普通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要求,包括一般要求、安全防護裝置、操縱機構、鋸條張緊與室鋸卡裝置、除屑裝置的噪聲與振動(dòng)要求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普通木工帶鋸機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機床)。
2 引用標準
GB 699 優(yōu)質(zhì)碳素結構鋼 技術(shù)條件
GB 9239 鋼性轉子平衡品質(zhì) 許用不平衡的確定
GBll357 帶輪的材質(zhì)、表面粗糙度及平衡
GBl2557 木工機床結構安全通則
3 一般要求
3.1 機床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,還應符合GBl2557的規定。
3.2 機床上有可能造成傷害的危險部分,如鋸輪、鋸條、帶傳動(dòng)等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。
3.3 鋸輪應具有足夠的強度,能承受壓緊力、離心力、制動(dòng)力以及其他作用力。
3.4 鋸輪、主運動(dòng)的帶輪應作平衡試驗,鋸輪靜平衡度應不低于GB 9239中G 6.3級的規定;主傳動(dòng)帶輪的平衡應符合GBll357的規定。
3.5 鋸輪材料的抗拉強度應不低于200N/mm2。
3.6 鋸輪軸的材料應使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。
3.7 運轉中有可能松脫的零、部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因起動(dòng)、制動(dòng)、沖擊等產(chǎn)生松動(dòng)。
3.8 導向板的結構應固定可靠,操作容易,調整方便。
4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
4.1 鋸輪防護罩
4.1.1 防護罩的結構和所用材料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,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鋼板或不摩于其強度的其他材料制造(兼地坑覆蓋的下鋸輪防護罩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)。
4.1.2 上鋸輪處于任何位置防護罩均應能罩住鋸輪的3/4以上表面,并內襯有緩沖材料。
4.1.3 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(shí),其上端與防護罩內襯表面應有足夠的間隔,推薦不小于100mm。
4.1.4 推薦在上鋸輪防護罩內,靠鋸齒邊的適當之處設置有鋸條承受器。
4.2鋸齒防護罩
4.2.1 切削邊的鋸齒防護罩應保證非工作鋸齒不外露。
4.2.2 防護罩的結構和所用材料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,推薦采用厚度不小于lmm的鋼板或不低于其強度的其他材料制造。
5 操縱機構的要求
5.1 起動(dòng)按鈕應設置在能夠確認鋸條位置狀態(tài),便于調整鋸條的位置上。
5.2 起動(dòng)按鈕應靈敏、可靠,不應有因接觸振動(dòng)等原因而產(chǎn)生誤動(dòng)作。
5.3 機床在停電或驅動(dòng)電源斷路時(shí),要處于自動(dòng)斷開(kāi)狀態(tài),當恢復供電或驅動(dòng)電源接通時(shí),應有防止再起動(dòng)的裝置。
5.4 上鋸輪機動(dòng)升降機構應與鋸機起動(dòng)操縱機構聯(lián)鎖。
5.5 必須設置急停控制按鈕。
5.6 上鋸輪與導向板的調節手輪離地高度應為500~1 000mm;操縱力不大于60N。
6 制動(dòng)機構的要求
6.1 下鋸輪應裝有能夠對運轉進(jìn)行有效制動(dòng)的裝置。
6.2 制動(dòng)裝置應操作簡(jiǎn)單,制動(dòng)性能好,調整方便。
6.3 手動(dòng)或腳踏制動(dòng)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a.操作部位應在操作者便于控制的地方;
b.手動(dòng)的把手應防止逆轉和脫落;
c.腳踏板表面應防滑,并應按裝腳踏板水平位置限制器。
7 鋸條張緊與鋸卡裝置的要求
7.1 鋸條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:
a.張緊裝置應有一定的靈敏度,以保證帶鋸條與其寬度、厚度、切削條件相適應的張緊力;
b.杠桿式張緊裝置的撐桿(頂桿)橫軸、固定撐頭(支承)的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,對必要的部分應進(jìn)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。
7.2 鋸卡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:
a.根據鋸條的寬度、厚度應能簡(jiǎn)便地調整卡塊位置;
b.鋸卡臂應安裝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,保證鋸卡在升降時(shí),不會(huì )與鋸齒相碰;
c.上鋸卡卡塊夾緊部分,應能降至下端與工件間的距離盡可能小的位置上。
8 上鋸輪的升降與調整傾斜裝置的要求
8.1 卜鋸輪的升降、傾斜調節應靈活、可靠,以保證鋸機正常運轉。
8.2 調整傾斜裝置應具有即使在鋸輪運轉中,操作手柄受到意外的力,而鋸輪的傾斜角必須保持不變的結構。
8.3 圓周速度超過(guò)50m/mm或轉速超過(guò)20r/min在旋轉軸上的手柄或手輪,必須通過(guò)離合器與旋轉軸脫開(kāi)。
9 除屑裝置
9.1 鋸輪應設置除屑裝置,以清除鋸輪外緣面上的鋸屑、樹(shù)脂及其他粘著(zhù)物。
9.2 在有可能把下鋸輪與鋸條之間的木屑、樹(shù)皮等卷入下鋸輪的部位,應設有防止卷入的裝置。
9.3 機床一般應設置有效的排屑口、吸塵器,否則應在機床使用說(shuō)明書(shū)中說(shuō)明木屑排除方法。
10 噪聲與振動(dòng)的要求
10.1 機床上應采取降噪、減振措施。
10.2 在空運轉條件下,機床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(guò)90dB(A)。
測量方法按ZB J65015的規定。
測量噪聲時(shí),機床一般處于下列狀態(tài):
a.導向板在鋸切厚度25mm處;
b.鋸卡處在盡可能低的位置。附加說(shuō)明:
本標準由全國木工機床與刀具標準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提出。
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由沈陽(yáng)帶鋸機床廠(chǎng)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長(cháng)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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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 :暮秋 (易 安 網(wǎng) 版 權 所 有 ,未 經(jīng)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,不 能 轉 載 !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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