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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(guān)于國際海事組織《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(xué)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》(《IBC規則》)修正案生效的公告
交通運輸部國際合作司 2009年第2號
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(huì )第82屆會(huì )議和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(huì )第56屆會(huì )議分別于2006年12月8日和2007年7月13日以MSC.219(82)號和MEPC.166(56)號決議通過(guò)了《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(xué)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》(《IBC規則》)的修正案。
《IBC規則》在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安全公約)和 《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防污公約)下均為強制性規定,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(b)(vii)(2)條和防污公約第16(2)(g)(ii)條關(guān)于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序的規定,上述修正案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。
我國是安全公約和防污公約的締約國,在上述修正案通過(guò)后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(jiàn),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。
現將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,請遵照執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(章)
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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